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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采购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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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
2019-06-10 17:0320077来源:徐州市政府采购协会

徐州市政府采购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徐州市政府采购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江苏师范大学、徐州工程学院、徐州建筑业协会、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江苏中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等30家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组织、引导协会会员,围绕政府采购的行业规范与管理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弘扬职业道德;组织理论研究,开展业务交流,强化技能培训,提升行业水平,解决采购中实际问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挥在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徐州市“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徐州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徐州市财政局。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徐州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徐州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七条  协会的住所设在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建国东路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促进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 建立政府采购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订本地政府采购行业公约、标准,执业准则、规范;建立行业考核评价机制,接受政府委托组织对行业服务的督导考评,奖优惩劣,树立典型;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业务,组织政府采购业务培训、职业资格考试和认证工作;开展政策法规、行业规范和专项课题的学术研究,为我市制定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政策和发展战略提出建议;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发展问题和会员愿望及诉求,协助监管部门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协助会员单位进行质疑投诉;为会员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业务指导,引导供应商学法用法,提高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技能和质量。促进采购人依法承担政府采购主体责任,规范采购行为,诚信履行合同; 搭建信息平台,加强会员间沟通交流,开展对外业务合作;汇集整理行业信息、调研行业情况,编辑出版政府采购刊物、教材和书籍,举办业内专题展览,组织行业间经验交流;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做好行业员工政治思想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协会的会员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
协会的意愿;
  (三)
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在本行业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四)与政府采购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协会。

二、个人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
协会的意愿;

(三)个人应为政府采购的学者、研究员、管理者和社会贤达,持有中国大陆的合法身份证明,无刑事犯罪记录。

三、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单位会员代表应当是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由单位委派人员。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协会办公室备案。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时,应报协会理事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四、本协会会员实行分类管理原则,按照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相关研究机构、供应商分别对会员开展交流、服务、培训等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入会登记表》 ;
  二、经过理事会批准;
  三、颁发会员证
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协会活动,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在经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时,获得本协会在能力范围内提供的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帮助;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教育从业人员热爱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

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政策法规、行业公约、执业规范、职业道德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按规定缴纳会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证自行失效。会员退会后若再利用本协会会员证从事相关活动的,本协会将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对本协会的名称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决定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或者本协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经理事会批准,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0-35%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的章程,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政府采购行业的整体利益;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由单位委派人员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协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副会长、会长;

五、审定并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七、对会员违反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的行为作出行业惩戒决定;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根据协会发展,待理事人数达到50人以上时,按照法定程序,增设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办公会或者2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各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和行业规则、行为规范

四、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聘任协会秘书长。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研究批准工作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候选人,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起草工作总结,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会长办公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接受会长委托,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并对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或会议纪要,交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成立监事会,设监事3(含监事会主席1),监事会主席由监事在当选监事人中选举产生。监事、监事会主席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列席会长办公会,对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五、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定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合法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分别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事业发展;

二、会员大会、理事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会议费用;

三、协会所需办公经费,内部刊物、网站开办运营经费;

四、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社保支出;

五、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在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依法被吊销登记证书的;

四、发生分立、合并的;

五、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协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推举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958日徐州市政府采购协会第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